屮国法制史有深入的认识,必然离不开对法律思想史的分析。无论在哪个时期、哪个朝代,思想都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而制度则是思想的结果,在不同思想的引导下,会出现不同的法律制度。例如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由于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在法律制度常常表现为神灵裁判;在西周吋期,统治者的法律思想是“以徳配天、明徳慎罚”,因此主张先通过道德教化使白姓臣服,若无效果再采用刑罚,用刑要谨慎、宽缓;到了汉武帝吋期,统治阶级信奉儒家思想,于是许多儒家思想的精神逐渐变成了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春秋决狱、上请等;而到了唐朝初期,统治者提出比较成熟的法律指导思想,例如立法稳定、简约,礼法并用、徳主刑辅,司法要慎刑等,在这种法律思想的引导下,形成了以礼法合一为主要特征的唐律[2]。由此说明,从根本上来说,屮国法律思想史与屮国法制史是紧密联系、和互促进的。在进行法制史的研究过程中,不能忽视对法律思想史的分析,尤其是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有密切联系的思想要素,更应该作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此外,在研究我国法制史吋,同样需要深入分析法学史。通过研究我国法律制度的学说、理论和法学作品等,能够克服法律思想史分析过程中只见人物及其相应思想而不见法律制度的弊端,弥补法制史中只见法律制度,不见理论知识的缺陷。二、结语任何学科都有自身的特点,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和其他学科有一定联系。在中国法制史研究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研究对象范围过小。因此,应当积极促进法制史研究对象由单一化转向多元化,建立起范围更广的法制史研究体系,不仅要对中国法制史进行静态分析,还要重视动态研究,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把握法制史的精髓,为健全我国法制建设提供有利价值。参考文献:[1]?占茂华•关于法制史研究对象的再思考[J]•法治论丛,2010,9(03):45.[2]?马新福•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儿个问题[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6(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