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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改增补条款(第二次)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直接交易用户7%),相关市场主体应作出合理说明;月度结算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对负偏差电量比重超过7%的售电公司和负偏差电量比重超过10%的直接交易用户进行合规性审查:无正当理由的,负偏差考核力度可突破上限;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另行查处;(二)禁止售电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或操纵串联的方式争取零售用户。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操纵串联行为认定指引办法另行制定;(三)交易机构对售电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报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主管部门。(四)由于政府下达停产限产通知、有序用电、电网运行方式调整、抄表例日变更、三方协议签订延误或错误、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直接交易用户或售电公司产生或增加了偏差考核电量的,可根据直接交易用户或售电公司的申请和有权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计算核减偏差电量。具体操作办法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第十一条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应就售电交易与输配电服务、结算与支付等问题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符合格式规范,采用电子格式,实行网上签订。电网企业和交易机构负责开发、维护、运营包括相关功能的系统平台,提供优质服务,提高交易效率。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必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地参与交易和执行交易结果。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主体征信档案;市场主体发生违规行为且受到处罚包括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的,应记入其征信档案。第十三条为促进湖南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防范交易欠费风险,建立售电公司履约保函制度。根据售电公司交易规模和交易情况,确定其履约保函额度,具体由交易实施细则另行明确。第十四条在现行月度平衡机制下,月度交易的安全校核以交易前限额控制为主,调度机构在月度交易结果的基础上通过上下调机制来实现系统平衡需要。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会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此前规则与本次修改增补条款不一致的,按本文件修改增补条款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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