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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的填写、修改和补充表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120KB

文档介绍
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6)阀门、开关、插座、龙头、灯具、五金配件等易耗品保修期限约定为2年。保修责任为:(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机电产品的缺陷,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缺陷修复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修复,其他缺陷修复响应时间为3天。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复,其所需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6.2承包人违约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违反通用条款16.2.1第(1)条,每次罚款伍万元人民币;(2)违反通用条款16.2.1第(2)条每出现一次罚款壹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必须在2天内清场,每延迟一天罚款壹万元人民币;(3)违反通用条款16.2.1第(3)条每出现一次罚款伍仟元人民币,同时应在2天内返工完成,每延迟一天罚款壹万元人民币;(4)违反通用条款16.2.1第(4)条,每出现一次罚款壹万元人民币;(5)违反通用条款16.2.1第(5)条,当月工程款按50%支付,若下个月按原计划追加完成的,在下个月工程款支付时可返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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