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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实施税收强制执行的实践与探讨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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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原则认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质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四、漳平市地税局成功实施的案例实践2015年,漳平市地税局计划对某标准厂房公司欠缴的106万元税款实施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开户银行信息,核对房产土地信息均无可执行财产,执行陷入僵局。2015年4月,漳平市地税局通过第三方信息,了解到该公司建行按揭贷款“保证金专户”存款90万元。在催缴无效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书面通知银行从其账户扣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90万元。2016年3月,漳平市地税局再次对11户房地产企业的按揭贷款“保证金专户”进行强制执行,涉及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和兴业银行,总计税款788.48万元。五、强制执行后产生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漳平市地税局采取上述办法执行后,省内各家银行纷纷将银行按揭“保证金专户”采用其他方式核算,如将“x企业——保证金账户”改成“x银行——x企业保证金账户”,部分银行还采取推诿消极态度,回避对银行按揭保证金的查询和执行。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做到:一是加强与人民银行协调合作,促进各大银行对银行按揭保证金的核算、使用、报备,形成规范。对按揭保证金不再按临时账户处理。二是各级税务部门应配齐执法装备,使用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建议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查询按揭保证金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对银行推诿、阻扰甚至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划拨税款决定的,可以将录音录像资料等作为证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该银行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漳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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