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流动人口法律宣传资料之劳动保障部分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无过失被辞退的;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3、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应当向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4)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  24、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5、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订立的。  26、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