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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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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不到位的,可依法责令暂停生产;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或不良记录条件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一)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出借资质证书的;(二)预拌混凝土专项检查、动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三)提供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四)生产企业地址、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以及试验室主任变动后,未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或不良记录条件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检验的;(二)未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的;(三)擅自改变预拌混凝土水胶比的;(四)未对涉及结构安全试件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五)使用不合格或无资质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的;第五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理职责,或因监理失职造成预拌混凝土质量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符合不良行为记录标准或不良记录条件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九条对不认真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和不按规定报送监督检查情况的县市区,市住建局可暂停其审批新建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六十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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