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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3实施吉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拌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查处情况及时予以通报。监督检查应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并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 并由参加检查的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以及相关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比对验证检验和抽样检验; (四)对有证据表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存在质量事故隐患的,对其技术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五)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质量事故隐患。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通过检测监督管理网络平台,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质量管理人员质量行为的动态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信用档案并在诚信网站曝光;对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办理,预拌混凝土内部试验室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检测结论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对相关企业进行行业内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限期整改、停业整改或取消资质。因执业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规定,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 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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