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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节能减排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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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3 企业生产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4.4 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4.4.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 4.4.2 企业应配备人员具体负责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考核、统计、宣传及培训工作。 4.5 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4.6 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制定噪声、粉尘、污水、固体废弃物排放控制程序,内容包括资源配备、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检查纪录、整改措施、应急预案等。 4 企业应对噪声、粉尘、污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定期进行自检,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进行处置。 5 基本规定 5.1 企业产生的污水回收利用率应达 100 % ,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率达 95% 以上。 5.2 一般情况下,矿物掺合料应作为混凝土的必需组分,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5.3 混凝土释放空气中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项目污染物限量游离甲醛( mg/m3 )≤0.08 苯( mg/m3 )≤ 0.03 氨( mg/m3 )≤0.2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 mg/m3 )≤ 0.4 注:污染物浓度限量,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5.4 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以下评价标准: 5.4.1 粉尘: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 1996 )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颗粒物:不得超过 1.0mg/m 3。 5.4.2 噪声: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 2008 ) II 类标准限值:昼间不得超过 60.dB ( A) ,夜间不得超过 50.dB(A )。 5.4.3 污水:厂区污水排出口处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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