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精神,坚决制止干部职工大办婚嫁丧葬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进一步改进干部作风,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Р第一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关系领导作风、干部作风,关系局党支部和规划局形象,必须严格自律,带头移风易俗,做到节俭、廉洁、文明办事。Р 第二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Р (一)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不准采取分期、分批、分地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借机敛财。Р (二)不准邀请行政相对人以及与行使服务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或收受以上人员礼品礼金。Р (三)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50人。Р 第三条 干部职工不准以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名目宴请宾客。Р 第四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办理婚嫁丧葬事宜须提前7天向纪检工作分管领导报告,由局办公室备案和监督,并在机关内部进行公示。办理婚嫁丧葬事宜须事后7天内向纪检工作分管领导报告,由局办公室备案和监督。Р 第五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嫁、丧葬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其年度述责述职内容。Р 第六条 纪检工作分管领导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凡查实干部职工违规违纪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交由有关部门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Р 第七条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不重视、治理不力的,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依照有关规定取消该股室优秀股室和其他有关方面年度评比先进资格。Р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干部职工。Р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检工作分管领导负责解释。若上级有新规定出台,依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