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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制度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信息咨询和服务。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可以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回收站生产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经营场所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应急疏散、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设备、设施等; (二)经营场所应搭建厂房或盖顶棚,主要通道应铺设水泥路等硬化路面; (三)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200米内,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内,一、二级街路两侧,河道管理范围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内不得开设回收站。第十二条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当日内运离回收站(点)。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站(点)不得从事再生资源的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第十四条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外墙、顶棚等必要的遮挡和防扩散、防渗漏设施,围墙不得用竹、木篱笆、废旧铁皮搭建,有色金属储存应设置库房; (二)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三)再生资源应当按类别划定区域,分类存放,各区域应有比较醒目的标志牌,并在储存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可视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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