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中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只能到一家银行开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并存入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银行向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的存款证明。拆迁人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补足。拆迁完毕后,如果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有结余,银行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和区、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将余款划转到拆迁人的帐户内。问:怎样领取拆迁补偿款?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持领款凭证到银行支取补偿款。其中,拆除已购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在购买、建造或者承担住房发生首次支出时,支取全部补偿款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购买住房的,提交购房合同。银行依此将支取款划入售房单位(人)的账户。2.建造住房的,提交政府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要求直接提现或者用于其他支出的,应按《北京市城近郊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计算,属于原住房所有人应得部分,被拆迁人可以支取;剩余部分,按财政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来源:发布时间:2004-05-25浏览次数:755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