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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章程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回报。学校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Р第九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Р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Р第三十五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Р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注:以下情形仅供参考,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填写]Р(一)        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Р(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需终止办学;Р(三)        生源不足,资金无法维持学校正常运转;Р(四) 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办学。Р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Р第三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Р第十章            附则Р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召开的第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Р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Р第四十一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Р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Р决策机构成员签字:Р Р 二○一七年十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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