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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稿: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应为环境污染埋单(正反方论据都有)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术。第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有比内资企业更先进和更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绝大多数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都通过了ISO14000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而内资企业尤其是集体和私营的小企业很少申请并通过该体系认证。该认证标准来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在环境管理方面的经验,是一种完整的、操作性很强的体系标准。国外的研究表明,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比其他企业有更高的环境绩效。第三,从外部的法规约束和监管角度来看,外资企业面临的排污约束比内资企业更大。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通常也是政府官员,行政级别甚至比环境监管部门领导的级别还要高。他们有很强的与环境监管部门讨价还价的能力,实际面临的排污约束比较弱,直接导致他们的环境绩效低下。相反,监管部门和公众对外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容忍度通常要差得多,严格的环境监管就会促使被监管企业采用更清洁的生产过程,清洁的生产过程要求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由此带来企业生产绩效及竞争力的提高,从而实现企业经营和环境绩效的共赢。第四,从企业伦理角度来看,外资企业有更完备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和管理规范。19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日益兴起和发展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CSR),要求企业在营利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发展要合乎社会道德规范,以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推动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CSR建设,有利于其更好地树立公司的正面形象,不断巩固其品牌的影响力。所以,外资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活动投入都非常多,同时,对自身生产过程中的环保规范也有相对严格的要求。很多事件由于涉及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而在媒体和公众的舆论中被放大了。例如中石油在大连的输油管爆炸事件与康菲蓬莱19-3号事件其实是类似的,然而舆论监督和政府处理的态度却不尽相同。中石油事件已经发生一年多了,至今还欠公众一个正式公开的道歉,事件发生后中石油也没有为此被罚款,对养殖户的赔偿采用的也仅仅是“以投资抵赔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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