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年月日起每日利息为万元,计付至归还之日为止。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了解到,人民法院为执行案件,已委托拍卖公司,对位于地块【国有土地证号】国用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为此,申请人就依法享有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宜,提出本项申请。申请人是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依法对所拍卖的国用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具有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依据如下:年月日,申请人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一份,合同约定:北京XXX公司以位于地块【国有土地证号:】国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财产评估及授信额度:XXX万元),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B公司)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等,申请人依据该项担保对XXX公司给予贷款授信;依据合同,申请人与XXX公司共同申请办理了《他项权利证》【编号:】。基于上述合同约定,年月日,申请人与XXX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贷款给汇特公司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利率为每年%,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年月日将万元贷款划转到汇特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该项贷款已经逾期。截止年月日,该项贷款本金万元及逾期贷款利息万元未归还,逾期后,每日利息为万元,应计付至归还之日为止。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申请人具有人民法院对地块【国有土地证号:】国用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具有优先受偿权。请人民法院对上述财产处置所得优先用于清偿申请人前述所有债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予准许。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本申请书证据一册:1、《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XXX)一份。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XXX)一份。3、《他项权利证》【编号:】一份。4、《借款借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