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治理标准达不到 8 0%以上的, 甲方有权收回重新拍卖, 乙方不得干涉。 3 、帮助解决乙方购买荒滩范围内发生的矛盾纠纷及其它事宜。 4 、不得截留和挪用上级支持乙方开发荒滩的扶贫款、周转金等专项资金,并监督乙方的使用范围。(二) 乙方: 1、合同期间享有购买荒滩的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继承权。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合同期间允许转让、出租、贷款抵押。 2 、上级支持“四荒”开发资金要用于荒滩开发,不能用于其它建设。 3 、从购买之日起,三年内开始治理。最迟治理期限不能超过十年。 4 、不准陡坡开荒。非农业开发要按有关规定审批。 5 、治理工程要服从县水务局的统一规划。五、其他事项 1 、合同期间如遇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属违约,互不追究责任。 2 、荒滩范围内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集体、个人开采, 按国家矿山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 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开采。 3 、国家或甲方因发展公益事业,或开发荒滩范围内的矿藏,确需占用乙方购买的荒滩的, 国家或甲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4 、合同到期后,荒滩范围内的小幼树(指胸径在 6厘米以下的树木)无偿归甲方所有; 成材树(指胸径在 6 厘米以上的树木) 归乙方所有; 拍卖期限到期后, 乙方具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甲方在拍卖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 组织林业、物价等有关部门对荒滩范围内的成材树和其他设施进行评估, 评估价款经双方认可, 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三十天内按照评估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三十内未如期评估或无资金能力给付乙方, 本合同继续有效, 荒滩使用权无偿归乙方使用, 直至甲方把全部评估价款给付乙方为止。 5 、此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代表人变动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6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镇政府各一份。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