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收重运用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意图。为了弥补和解决这类成文法问题,美国法院籍助司法诉讼中形成的普通法原则来防范纳税人滥用法律而获得国会所不期望的税收利益。这些税收司法原则包括虚假交易原则、商业目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经济实质原则和分步交易原则,这些原则交织在一起,彼此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有的案件这个法院拿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类似的案件另一个法院可能会提出不具有有效商业目的来反对纳税人主张的税收利益。其实这些原则都可纳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名下。但美国在2010年将这些反避税司法原则编入法典第时,使用的名称却是经济实质原则。以上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美国形成过程。在大陆法系的德国,类似的反避税规则则表述为经济观察法,道理基本相通,不再赘述。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作机理交易的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有时会不一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适用于那些形式与实质不一致的交易,并且按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是纳税人选择的法律形式进行税务处理。通俗地讲,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作机理是:假设纳税人为达成一项商业目的,可供选择的交易形式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中一个是常规的被大家所普通采用的达成该种商业目的所采取的交易形式,其他的交易形式可能是纳税人自己发明创造的非常规交易形式。税法对于这两种交易形式规定的税法结果可能不同,常规交易形式税负可能会重于非常规交易形式,纳税人趋利避害选择非常规交易形式,以期获取减轻的纳税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严格按税法条文规定进行处理,即按逻辑法学解释税法,税务局应允许纳税人按采取的法律形式(非常规交易形式)进行税务处理,但税务局或法院如果认为纳税人采取的交易形式构成法律滥用,即认为纳税人进行的交易或安排符合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但不符合税法的价值目标时,可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允许纳税人享受非常规交易形式对应的税法结果,而是要求纳税人承受其实际上并没有采取的常规交易形式所对应的税法结果。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