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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专项捐赠资金、上级下达的抚恤补助预算节余经费和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第十二条各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优抚对象参保;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给予补助;对享受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待遇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家庭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对患有精神病、职业病和严重慢性病需长期依赖药品医疗而家庭负担困难的临时补助;其他特殊医疗资助项目等。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优惠减免项目,医疗卫生部门应作明文告示,张榜公布。设立优抚对象就医直通道,确保优抚对象在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费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存档并向有关管理部门传送或报告。第十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优抚对象在取消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期间,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民〔2010〕267号)、《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民〔2012〕3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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