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中.因此从其性质看,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4)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含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置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对于定期租船合同是否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我国《海商法》将统次程船合两安排在第西章“海上货物运输合葡”中.而将定期稻豁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安排在另一章“船舶租用合同”中,说明我国只有航次租船合同被视为特殊的货物运输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不是运输合同而是财产租赁合同。而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定期租船合同也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理由有三点:一是在定期租船中,交船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实际上出租人并没有把交给承租人,出租人只是承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适用船舶,船舶的控制、占有仍然由出租人通过其雇佣的船长、船员掌握。二是承租人虽然支付的是租金,但这费用是为出租人使用自己的船舶为承租人运输货物而支付的费用。三是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仍要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并对货物的安全运到一定负责。因此,定期租船合同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1本人认为,首先,不可否认,定期租船合同具备租赁合同的特征;其次.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后,船舶的管理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承租人将租来的船舶无论是运送自己的货物亦或承运他人的货物,都会与出租人发生货物运输关系。因此,定期租船合同又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可以说,定期租船合同是兼具运输合同和租赁合同特点的混合合同。鉴于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是两种最典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且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许多法律问题大多源于这两种合同。本文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法律问题的讨论仅限于这二种合同,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因范围过广而导致泛泛而谈,另一方面也是为增强文章的针对性和确定性。蚓参见尹东年,郭瑜著:《海上货物运输法》,20页,北京,^民法院出版社r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