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Р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Р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Р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Р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增值税条例》第16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Р 第四章消费税法Р 第一节概述Р 一、消费税的概念Р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对特定消费行为不征消费税,只征营业税。Р 二、消费税的特征Р 1、选择性征收。Р 2、单环节课征制。我国对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或进口环节。个别消费品是在零售环节征收,如金银首饰。Р 3、税率、税额的差别性。对不同种类或同一种类但不同档次的消费品,设计的税率、税额都不同,“一物一税”。Р 4、价内税,具有转嫁性。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纳税人都可以通过销售将自己所纳的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Р 三、消费税的作用Р 1、能够正确地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调整消费结构,缓解供求矛盾Р 2、有利于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Р 3、可以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Р 4、可以增加财政收入Р 第二节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Р 一、纳税主体Р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消费税条例》第1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Р 二、征税范围Р 即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11项特种消费品,可分为五大类: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有害的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等;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等;4、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5、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即对较普遍的产品课以消费税,从中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