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合情合理的世界了.但事实上是这样吗?”】--------理在先不等于完全合情合理,我们说理在先是从逻辑层面来,重要性层面来说,我们工作办事应该首先考虑“理”,实际生活中人们不一定遵守这个法则,所以我们的世界显得不是那么合情合理。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又怎么解释---我们明知道生命很重要,而有的人偏偏要自杀呢? 5 一:开篇陈词: 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从定义就可以看出,法律无情是完全成立的。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既然是工具,又怎么会谈得上情呢?难道一把斧头也会爱上一个人吗?其次法律具有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本身就具有无情的成分。如果我们掺杂着个人的情感,顾忌某某人的私情,那么法律就根本无法执行,那么法律又有何用呢? 其次:从立法的角度看,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法律是根据社会物质规律决定的,而不是凭空创造出来的。法律不是散文诗,它不会也不能掺杂杂任何感情。立法者是按理制法,而非依情定律。我们学过法理学,但从未听过法情学。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这就决定了法律无情。再从执法的角度看。良好的法律就更需要法律的无情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这不以个人感情的亲疏作为枉法的理由;只有法律无情,执法者才能有合理的分析,公正的判断。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试问一下,假如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社会的安定何在?我们坚信,铁面无私,秉公无情是法律永恒的公理。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