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严格标准的,首先看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法律是讲道理的,每一个一句话的法条背后都有几页甚至几十页的法理。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这些都是法律有理的表现,对方理和情都分不清是不是逻辑混乱呢?才正方二辩提到法律是理智的情,对啊,法律是理智的情,理是大于情的,我方认为,无情就是理智的,所以法律是无情的。另外,个人的感情和大众的感情是一样的吗?法律的本质在于理性的判断。诗意的浪漫无助于价值的升华,今天我们构造了一个理性的空间,讨论一个严肃的话题——法律无情。美丽的明珠塔千灯万盏,但亮度却参差不齐。这正和人的思想感情一样。各有千秋。如果法律要照顾情面,那该照顾谁的情面?是平民百姓的?是达官贵人的?亦或是坐在我面前的正方四位辩友的?法律必然不是符合每个人思想感情的,必有少数人与法律的感情是相违背的,因此才会有人犯罪。法律正是用来约束这一类人的。约束才能走的更远。不分贫富;不分贵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像对方辩友所说的法律有情,那法律的公平何在?公正又何在呢?我方一辩已经明确指出,法律是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这就决定了法律的理性和客观性。对方辩友一再扭曲法律无情的事实,这不禁想让我们大声疾呼:问世间情到底为何物?实际上,冷静的思考一下,我方辩友已经给无情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无情就是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当然我们知道对方辩友的出发点完全是好的,但是我们今天不能凭借个人的意愿,感性的思考问题。我想对方辩友和我们一样清楚:理性的、客观的,才是正确的。而法律的公平、公正、理性正是对大多数人的关怀,凌驾于对方辩友所说的对个人的关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