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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甲供材料采保费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工图预算和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指导性价格。结算价——根据市场信息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结算价格,是工程结算的依据。第五条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定额预算价由省定额总站负责编制管理;市场信息价、结算价由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编制和管理。第六条定额预算价应配套工程定额单位估价表适时地组织编制,市场信息价一般应按双朋发布,结算价按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第七条对占工程造价比重大,消耗量多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玻璃、沥青、地材、工厂制品、高级装饰材料等按单项品种材料发布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其它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小,单项消耗量不大的次要材料,要测算材料价差系数进行调整。第八条市场信息价由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直接发布,同时报省定额总站备案。省站按双月汇编各地市的市场信息价,供全省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及政府决策部门参考。第三章材料价差的计算第九条材料价差系指工程建设材料在合同工期内的结算价相对于定额预算价所产生的价差。第十条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是指从合同规定的工程开工至竣工期内,因材料价格增减变化而发生价差的工程所用材料。第十一条材料价差应以单位工程为结算单位。 1、材料结算价应以合同工期内各月份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为基础,可按下列两种方法计算,但需选择一种方法,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A、根据合同工期所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按算术平均值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n ∑ji i=1 J= n 其中:J——材料的结算价格 Ji——第i月份某单项材料市场信息价 n——合同工期总月份 B、根据合同工期内所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按加权平均值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n ∑jiLi i=1 J= n ∑ji i=1 式中:J——某材料加权平均的结算价格 Ji——第i月份某单项材料市场信息价 Li——第i月份某项材料用量 n——合同工期总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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