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Р四、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Р五、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Р六、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Р第四条工程款结算Р一、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项规定办理:Р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Р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Р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Р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Р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Р二、工程款拨付与结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