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感情,甚至造成“离异”。由于早婚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因此,早婚关系出现裂痕时,常伴随产生“感情纠葛”、“财产分割”、“彩礼退赔”等一系列民事纠纷,直接影响人际关系及社会和谐。而且,早婚问题会直接导致早育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儿童的身心健康,加重了我国计划生育的负担,伴随大多数农村青年早婚者产后继续外出打工,也加剧了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四、对治理早婚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贯彻《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群众认识到早婚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增强他们守法的自觉性。二是,深化思想引导。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引导。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加强外出务工青年的思想引导。对青年人的思想教育要以男青年为重点,因为在人们思想意识中,一般都认为18岁就到了成年,而新《婚姻法》规定男青年的婚龄为24岁,以致24岁之前的几年成为男青年是否早婚的关键期。要加强对中老年人的观念教育,逐步改变他们“早生儿早得济”的传统思想,让他们为孩子健康发展做坚强的后盾。通过思想引导和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新型婚育观念。三是,拓宽服务领域。在围绕农村育龄妇女需求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过程中,积极拓宽服务领域,要把早婚夫妇列入服务范围,为他们讲解少生、优生知识,帮助他们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早婚且早育的现象。四是,强化综合治理。尽快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治理早婚早育的具体措施, 加强这方面的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督导力度,真正明确各部门及乡、村领导干部治理早婚早育的职责。要严格结婚登记手续,从源头上遏制早婚;要建立早婚检查、监督、举报等制度,做到对早婚者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五、个人调研心得: 此次是我个人的第四次社会调研活动,但对于农村青年早婚现象的调研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