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的,无论从法律,社会,家庭,人口,个人等哪个方面来考虑,早婚都存在毋庸置疑的消极作用,有百害而无一益。从法律上看,由于早婚这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办理婚姻登记就结婚,使《婚姻法》得不到切实的遵守,使该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遭到挑战。往小里说,是冲击了人们对《婚姻法》的敬畏感,增大了贯彻执行的阻力和难度;往大了说,会淡化人们的法制意识,阻碍社会的法制进程。从社会的角度看,早婚现象当属于低俗之风,有违文明社会之主流。况且,乡村文明史试下正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之一,而早婚现象却与这种要求背道而驰,格格不入。从家庭的角度看,由于早婚得不到法律保护,导致所形成的家庭和婚姻缺乏稳定性,因而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往往造成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妻离子散的困境。这种状况有事甚至会成为某些犯罪的诱发因素。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角度看,早熟意味着早育,早育即为非法生育。这即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造成威胁,同时也带来社会抚养成本的提前支付。如果早婚现象长期泛滥,甚至会导致区域性人口素质的退化。深思和建议:早婚的原因很大一部分由于农村文化落后,思想观念陈旧,政府应加强人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很多干部没有做好村民的工作,国家应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加强政府监管,及时沟通。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对现行《婚姻法》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升入地宣传婚姻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强化综合治理力度。计生、教育、卫生、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行动,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加大早婚早育的处罚力度。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早婚对象及其父母的教育和处罚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要把控制早婚早育真正摆上日程,定期组织考核,使全社会都行动起来,相信通过女里,一定会很好的控制早婚早育这一问题。参考文献:《人口与计划生育》1998年03期《东北农村早婚早育的因素分析》作者王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