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履行贷款业务办理时的承诺等情况之一的农业小微企业,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提前收回贷款,并终止与其的信贷关系。银行自身落实“六项机制”与“四单”原则情况 1、建立了小企业贷款有关机制。一是建立了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按照总分行贷款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我行对小微企业商业性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定价,根据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产规模、担保方式等情况,在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范围内提出上下浮动幅度意见,上报省分行审批。对国家和地方化肥储备贷款、烟叶储备贷款、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和收购加工一体的棉纺企业的商业性贷款可执行利率下浮政策,利率下浮幅度在10%以内。对粮油加工企业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棉花深加工贷款可执行利率上浮政策,上浮幅度在30%以内。二是建立了高效的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机制。省分行授权我行审批中央粮油储备贷款、国家储备棉贷款、地方粮棉油储备贷款、粮油调控贷款、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国家储备糖贷款、国家储备肉全额补贴贷款、地方储备肉全额补贴贷款等政策性贷款,粮棉油收购贷款等准政策性贷款,提供足值担保的AA-级以上客户 1000万元的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足值担保的AA-级以上客户500万元以下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三是建立了小微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我行根据上级行安排部署,对全市与农发行建立贷款关系的企业及时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新营销的客户,我行坚持“先评级、后准入”的原则,及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2、积极探索管理模式,打造“二级分行经营管理基础平台”取得初步成效。一是研究制定了《信贷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组建了客户服务、信贷审查和风险监测三个中心。明确了中心人员和岗位设臵。通过考试,选拔聘任了23名县级支行信贷人员为非驻中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