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在金融业创造和引进具有新性质和特征的新事物才能算作创新。尽管有些新事物是金融创新过程及其经济分析从旧事物中脱胎而出的,二者之间也可能存在着孕育关系或连带关系,期间也可能有一个渐变的过程。但是,如果不发生新组合或创造性变革,那么它仍然是原有事物的延伸或完善,因为它没有发生质变,没有新事物的出现,因而不属于金融创新的范畴。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们一般所说的金融创新是指狭义的金融创新,即指金融产品的创新。由于研究的范围有限,本文如不作特殊说明,所研究的金融创新均指狭义的金融创新,即本文只研究金融产品创新。金融产品创新主要包括金融技术创新、金融业务创新、金融交易方式或服务创新,即此处的“产品”既包括有形的金融产品,也包括无形的金融产品。而且,本文在分析金融创新过程时所研究的金融产品创新是指原创型金融产品创新。所谓原创型金融产品创新是指金融主体自己开发金融产品,而非引入别人创造的金融产品。而在分析中国的具体情况时,为了分析的完整,则考虑到引入型金融产品创新。所谓引入型金融产品创新,是指金融主体引入金融工程师或国外的金融创新产品,或者把别人创造的产品经过~定的改造后为自己所用的一种特殊的创新。第二节金融创新理论概述及评价国外金融创新理论的流派很多,且各有见地,本节介绍几种主要的金融创新理论。一、交易成本型金融创新理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希克斯和尼汉斯。他们认为,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认为这是金融创新的首要动机。而且他们认为金融创新实质上是对科技进步导致交易成本降低的反应。该理论认为,新技术革命的出现,特别是电脑、电讯工业等的出现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技术上的保证,降低了交易成本,改善了金融服务,使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成为现实。该理论的重要贡献在于看到了技术进步对金融创新的影响,但该理论无法解释许多因竞争和政府放宽管制而出现的金融创新,因为科技进步并非交易成本下降的唯一决定因素。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