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1985年到2014年的遗属生活补助费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标准不再另增加地区类差比例。二、凡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范围,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渠道发放。四、本通知自2008年元月起执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244号)规定的标准停止执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补助甘人社通(2010)18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手中央在甘各单位: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一次性丧葬补助费:4530元一次性抚恤费:2265元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以上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总工会                  2010年7月26日 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4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一次性丧葬补助费:7352元。一次性抚恤费:3676元。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文件出台后,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新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