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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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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审核的退休审批表,到经办机构办理抚恤金领取手续,经办机构按照陕人社发[]65号和陕人社函[]142号文件规定核发抚恤金。  二、按照陕劳发[]272号和陕劳社发[]311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447元和483元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养老保险基金只支付丧葬费,不支付抚恤金。  三、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多领取的养老金能够从亲属领取的抚恤金中抵扣。  四、原西安市“老五七工”人员死亡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遗属抚恤金和丧葬费。  五、在执行中,如有政策未明确事宜,请各市经办处将情况上报省局,待省局答复后方可执行。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3月5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14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遗属待遇发放工作,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各类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死亡的,按65号文件中“已退休人员”核发抚恤金,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后,再核发抚恤金。三、计算抚恤金标准的月基本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项目,包括列入年度调待基数的补助等项目,不包括取暖费和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助等项目。四、单位整体欠费的,其参保的在职人员死亡,能够选择按照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缴该职工按规定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再核发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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