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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江右商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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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子埠,以便乡民买食。”[40]三十五年,两江总督高晋等奏称:“吉安引盐,现在设立公店,仅守一隅,销售未畅。不若水贩分运,多销官引。惟因从前水贩买盐,销售行止,得以自由,不免有趋贵避贱之弊,请酌量定议,责成埠商,积习可除。”[41]这类招商,实际上是增加食盐的销售网点,对于解决边远地区民户的食盐断销问题是有好处的。粮食也是如此。在清代,江西继续保持着两宋以来全国主要水稻产区和重要大米输出省的地位。国家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粮食的管理和调剂,除通过仓储制度,灾欠赈粜、平抑粮价外,另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招商贩运,调剂有无,疏通和扩大粮食的运销渠道。在招商的过程中,适当减免关税,给予商人一定的优惠条件。如道光二十一年,诏准浙江巡抚刘韵珂的要求,“派员赴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召商贩米,免输关税,以备兵民口粮”[42]。次年,复谕军机大臣等:“将江浙漕粮,改徵折色,其折徵之款,即运交安徽、江西各省,招商采买,兑运北上。”凡“米船经过各关,著仍遵前旨,免输税粮”[43]。这种招商制度,对于加强地区间的调剂、稳定粮食价格、裁抑和打击投机奸商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并以牺牲商人的利益为前提。[1]光绪《江西通志》卷一七一《列女》。[2]光绪《江西通志》卷一七四《列女》。[3]光绪《江西通志》卷一七一《列女》。[4]同治《玉山县志》卷八《列女》。[5]同治《玉山县志》卷八《列女》。[6]同治《抚州府志》卷六七《善士》。[7]同治《杭州府志》卷六三《孝友》。[8]同治《建昌府志》卷八《孝友》。[9]同治《南昌府志》卷四八《国朝孝友》。[10]同治《抚州府志》卷六五《孝友》。[11]同治《吉安府志》卷三五《孝友》。[12]同治《建昌府志》卷八《善士》。[13]同治《南昌府志》卷四八《国朝孝友》。[14]同治《九江府志》卷三八《孝友》。[15]同治《临川县志》卷四六《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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