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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豁免问题浅析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活动,并将经营所得归自己或出资人的个人或组织[11].狭义的商事主体多数情况下属于强制登记商人。综上,我国的商事登记法或许可以考虑采取列举和排除性规定,明确商事登记豁免的对象,同时也就明确了商事登记的范围。由此,联想到我国无照经营问题[12].在处理无照经营户的问题上,也许有必要进行区分。对于部分符合商事登记豁免条件的无照经营户给予商事登记豁免而非坚决取缔。同时,对于不符合商事登记豁免条件的无照经营户,必须予以坚决取缔,以免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局面,进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对予以商事登记豁免的市场主体如何进行管理?对一部分予以商事登记豁免的市场主体,仍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制度安排,设法对其加以管理,以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XX年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在规定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以及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免予工商登记的同时,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记录其基本经营情况,以掌握市场交易动态,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此处,正是试图通过“备案”制度,构建一种信赖。值得注意的是,备案不是审查,不是批准,而只是备查。五、结语对于商事登记豁免制度,我国已经有了相关的政策规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商事登记行为性质地理解不断深化,有必要进一步对商事登记豁免加以研究,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基础。在私法层面上理解商事登记行为,商事登记体现着“自治”的理念,同时也要重视信赖价值的维护。由此,有必要明确商事登记豁免的范围,有必要对商事登记豁免对象的管理加以制度上的合理化研究,作出适当的规定。注释[1]参见柳经纬主编《商法》,厦门大学出版社,XX年,第54页。[2]参见《商法教程》,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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