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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国际组织司法豁免权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经由绝对豁免权转向限制豁免权:即国家的商业行为可以由另一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对国际组织而言,豁免权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大多数国家开始使用一种叫做职能必要的原则(functional necessity)[4]来审查是否需要给予某个国际组织以豁免权.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国际组织被赋予豁免权在于使其更好的发挥其职能实现其目标。当司法管辖权有损于该组织的核心职能时,豁免权生效。反之则不能适用豁免权。那么什么是国际组织的核心职能呢?简单地说就是国际组织的实质活动符合其设立宗旨和目标。举例来讲,世界卫生组织的宗旨是“维持所有人的最大可能性的卫生标准”。所以基于这个目的世卫组织采取行动组织国家加强卫生防疫就是核心职能的体现。反过来于此无关的修建办公室或者采购办公用品的行为就不属于核心职能范围。当然,这一理论从不同角度解读会有不同的结论。一些批评人士就认为国家法院对国际组织行使司法管辖权就是对国际组织职能的妨碍,从而主张对职能必要实施绝对豁免。不过大多数观点还是认为职能必要原则是对绝对豁免权的一种限制。Р 最新的发展动态显示,国际组织享有的绝对豁免已经开始出现一些微妙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国际组织与其雇员的雇佣争议上。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各国法院都不受理此类案件。不过现在情况有所改变,只要该国际组织没有设立特别机制解决该类争议,则内国法院就有权受理。当然这并不表示雇佣争议不属于国际组织必要职能之一,而是因为个体寻求正义的救济比给予国际组织豁免显得更为重要。这方面着名的案例是怀特和肯尼迪在欧洲人权法院起诉德国。Р 结语Р 国际组织的豁免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大的课题。随着国际组织的不断增多以及国际组织职能的不断扩大,国际组织不仅仅与国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和个人以及企业也产生直接联系。所以将来国际组织在行使职能的时候究竟应否适用豁免制度,或者豁免的限制有哪些都是国际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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