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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2 |  大小: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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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出庭, 但应予Р以适当照顾。Р4.在管辖豁免方面: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Р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2 )外交Р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Р诉讼 ;3 )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4)主动提起诉讼而被Р告提起反诉时, 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因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Р人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讼?; 第三者因车Р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的民事管Р辖豁免例外。Р5.在作证义务方面: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Р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Р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 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Р到场作证, 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 不得拒绝作证。 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Р义务。Р6.在通信自由方面:对于领事而言,对于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规定了Р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及公务文件或专供Р公务之用之物品时, 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如果派Р遣国当局拒绝这项请求, 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的例外; 而外交则是绝对的Р不受侵犯。Р7.其他特权和豁免方面: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Р留证所规定之一切义务 ; 免除接受国关于雇佣外国劳工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任Р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外交代表没有对此作出相关规定。Р最后,在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取得形式上看:?领馆人员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Р就职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 其已在该国境内的, 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起开始享Р有。而使馆人员对于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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