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 1.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列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广泛宣传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依法治校的成功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学校的带头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推动依法治校工作的全面开展,普遍提高学校依法办学水平。 2.申报学校要认真学习《若干意见》、《通知》、《**省中小学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和《考评标准》,成立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创建活动总体规划、活动方案,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针对性、实效性强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3.申报学校应按依法治校示范校《考评标准》的基本要求准备XX年1月以来的相关资料。 4.凡申报学校或者具备授予市级以上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经市教育局调查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或依法治校示范校资格: (1)学校级教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职务犯罪的; (2)学校管理制度与依法治校基本要求相违背,办学活动、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受到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3)发生严重侵害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校内或者校外造成较大影响的; (4)发生应当由学校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的; (5)以虚假材料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的。 5.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每两年评定一次;同时对已评定的依法治校示范校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复查合格的,继续保留“**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对特别突出的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市教育局将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全省依法治校示范校。 6.在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考评中要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7.各区教育局可按“**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评定本区依法治校示范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