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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Р严禁直接接触易制毒化学品,不准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饮食。Р正确穿戴防护用具,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Р 4.2.5 配备必要的医药箱,发生意外可做简单处理,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Р 4.2.6 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整洁、不粘有害的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标志清晰。Р4.3 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保管Р 4.3.1 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Р 4.3.2 易制毒化学品只能储存在按规定专门设置的危险品仓库内,并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危险品仓库应具备公安机关认可的储存条件,其种类和数量要经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审核与监督,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Р 4.3.3 易制度化学品的储存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性Р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泄压、避雷、检测、报警、灭火、降温、防潮等安全设施。易制毒化学品在专用库房内应根据其性质,分开隔离存放,且不准超过库房设计容量。Р 4.3.4 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量不得超过工作需要量,剩余的要当即退回库房。Р 4.3.5 严禁无关人员进去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使用移动电话及各种明火。Р 4.4 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Р 4.4.1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粗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实验室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Р 4.4.2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气、废水、废渣等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新的危害物质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Р 4.4.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Р 4.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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