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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用制度汇编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理Р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臵、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Р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Р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Р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Р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Р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Р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Р 同: Р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Р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Р 7、开标前泄露标底: Р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Р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Р 第四章结算管理Р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Р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Р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Р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Р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臵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Р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Р 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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