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规定的行为:Р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Р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Р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Р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Р 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Р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Р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Р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Р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Р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Р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Р 第三十四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Р第七章财务监督Р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Р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