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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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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小时内向县委分管领导和县委主要领导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五)对各乡镇和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政法委及下设各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县委分管领导进行研究批复。批复程序为:由政法委及下设各办公室向县委分管领导报告,经县委分管领导批示后转有关乡镇或单位调查落实后,下发文件或口头进行批复。(六)政法委及下设各办公室要做好各乡镇、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资料的存档备案。五、责成查究(一)各乡镇、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乡镇、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乡镇或单位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为本乡镇、单位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二)各乡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各自分管科室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职责,应主动掌握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分管负责人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三)政法委及下设各办公室,各乡镇、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政法委下午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篇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和报告制度一、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况是本局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四、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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