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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入户门设计规范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33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垃圾室。Р 第四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Р 第条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措施。Р 第条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Р 第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有防止雨水侵入及排除的设施。Р 第五节附建公共用房Р 第条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第条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Р 第条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第条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Р 第四章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Р 第一节室内环境Р 第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能获得日照,个别受条件限制者除外。Р 第条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的规定。Р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表房间名称窗地比Р 卧室、起居室、厨房 1/7 Р 厕所、卫生间、过厅 1/10 Р 楼梯间、起廊 1/14 Р 注:①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②窗洞口上沿距楼地面不应低于2m。距楼地面高度低于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Р 第条住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单朝向住宅必须采取通风措施。Р 第条电梯井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电梯机房不宜布置在卧室、起居室的上层或与其邻贴,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Р 第条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住宅西向卧室、起居室的外窗宜有遮阳措施。Р 第二节建筑设备Р 第条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Р 第条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应采用集中采暖系统,多层和低层住宅宜采用集中采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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