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存在级别低、人员紧张的问题。在中央,财政部中主管政府采购的部门是国库司的政府采购管理处, 存在专职工作人员比较少、工作量大的问题。在Р?Р地方,目前各级财政基本成立了专门的政府采购办公室,但有的地区特别是县市级财政则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是由其他部门代管,人员有时也是兼职的。这些问题,使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面临效率不高、职能越位、缺位及错位的现象。Р21政府采购执行部门设置不规范、不统一。Р《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执行部门设置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宽泛,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隶属关系,造成各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五花八门。首先,各省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隶属关系各式各样:有的剥离到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有的仍由财政部门代管;有的自成一派,不受任何约束等。其次,各省市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单位性质各异:有国家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许多执行部门单位性质与《政府采购法》规定集采机构是非盈利事业法人相矛盾。再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级别与内部机构设置无统一的定位,各省政府采购中心有的设为厅级单位,有的设为处级单位,内部因职能不同机构设置差异很大。最后,目前主要是在中央和省级层面设置集中采购中心来推进“采管分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在市县一级采管不分的现象依旧存在。Р31政府采购机构间职责划分不清, 协调机制欠缺。根据《政府采购法》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的原则,实行管理、采购、支付三分离。但Р《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方、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职责仅仅作出概念上的界定,导致各个主体间责、权、利不明,互相扯皮,串位、缺位、越位现象并存,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许多摩擦。①Р①马海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研究》,载于《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6年第 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