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费用负担”(民法?378)义务。参见:邱聪智:《债法各论》辅仁大学法学业Р书, 1996 年 2 版 84 页。Р[7] 中国新修订的《合同法》第?157 条和第 158 条规定了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 明确规定Р了买受人的检查通知义务。Р[8] 买卖契约并非继续性契约,动产之交付完成、不动产或权利之登记移转所有权,即为契约终Р止。本文中契约终止则是指不动产完成所有权移转之登记行为,特此说明。Р[9] 邱聪智老师对瑕疵担保责任的类型划分主要归纳为“二大类型”“多元构成”,仅在对物之Р瑕疵担保责任类型划分中,除以价值、效用、质量区分外,需考虑以上两大因素。参见:邱聪智:《债法Р各论》辅仁大学法学业书,?1996 年 2 版 96 页。Р[10] 参见:王泽鉴: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民法学说预判例研究Р(六)》, 121 页。Р[11] 有关更详细的“担保说”与“履行说”瑕疵担保责任论述,参考黄茂荣教授,《买卖法》,Р植根法律丛书, 2002 年增订 5 版, 392-395 页。Р[12] 邱聪智老师对瑕疵担保责任之效力内容,?通过图表进行分析较为直观。?参见: 邱聪智: 《债Р法各论》辅仁大学法学业书,?1996 年 2 版 128 页。Р参考文献: [1]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册,三民书局,民国八十年十四版。Р[2]?韩世远:《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载《中国法学》Р2007 年第 3 期。Р[3]?许德风:《论股权买卖中的瑕疵责任——评三九啤酒厂诉卞成居案》?,载Р《判解研究》 , 2004 年第 3 辑。Р[4]?邱聪智:《债法各论》辅仁大学法学业书,?1996 年 2 版。Р[5]?黄茂荣:《买卖法》,植根法律丛书,?2002 年增订 5 版。Р[6]?王泽鉴:《民法学说预判例研究(六)?》 2006 年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