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 3 年。Р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3 年, 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2 年。Р 5) 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 再次调配时, 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Р 6) 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Р 7) 麻、一精药品不得退药,对剩余的麻、一精药品须无偿交回药学部,由药学部按照规定销毁处理。Р门诊药房设置固定发药窗口,有专人负责麻、一精药品调配。Р 6.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Р储存Р医院须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一精药品。专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Р 2. 各相关科室、病房储存麻、一精药品必须有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一精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六、报损与销毁医院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破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由医院保卫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Р监督管理Р 1. 药学部每月将本院麻、一精药品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进行清点。 2. 一旦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部门须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科负责人,医务部,主管院领导,医院立即上报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相关管理部门。Р 八、法律责任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按有关罚则处罚。Р 九、本制度由医务部、药学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