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7、患者使用的麻、精药品为注射剂或者贴剂的, 再次调配时, 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瓶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瓶或者废贴的数量。 8、患者不再使用麻、精药品时, 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1、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执业医师或高级住院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在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的处方权。 2 、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 ,书写工整,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3、麻醉处方一但开错, 不得更改, 而是更换新处方, 作废的处方药保管好,当再次领取麻醉处方是将作废处方退回药房,并登记销号。 4、作废的处方, 应单独存放管理, 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销毁。5、对于短缺、丢失的麻醉处方,当事人要到药房及时登记,并签字确认, 由管方人立即书面通报所有具有调配麻醉处方权的药师,作废该编号的处方。 6 、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常用剂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剂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7 、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注射剂除凭医师处方外,须交回空安瓿换药。 8、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为患者建立随诊或复诊制度, 并将随诊和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9、对各科室、手术室等使用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应收回空瓶, 核对批号和数量, 并做记录。回收的空瓶和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 并做记录。 10 、剩余的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