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 合并 成 册。Р第五章?评审报批Р第二十五条?作业设计需由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主Р管 部 门 报 请 州( 市 )农 业(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组 织 实 施 。州Р( 市 )农 业(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应 于 施 工 前 下 达 作 业 设 计 批 复 文 件 。Р第二十六条?经 批复 的作业 设计是 作业施 工和检 查 验收 的 依Р据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施 工 前 ,如 因 故 需 要 变 更 设 计 的 ,须 由 原 设 计 单Р位变更设 计并提交变 更原 因说明 ,报 原审 批 部门 重新 办 理审 批手 续。Р经过审批 的作业设计 ,施 工后不 得变 更。Р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Р府 需 根 据 批 复 的 作 业 设 计 ,与 退 耕 农 户 签 订 退 耕 还 草 合 同 ,将 退 耕 还Р草任务、 责任、补助 政策 落实到 户。Р第二十八条?没 有作 业设计 或作业 设 计尚 未 被批准 的不得 施Р工。Р第二十九条?经 批复 的作业 设计应 纳 入技 术 档案管 理。 由县Р(市、区 )农业(畜 牧兽 医)主 管部 门和 乡 镇各 执一 份 ,以 备查 用。Р第六章?附则Р第 三十 条?各地 可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制 定作业设计 实施 细则 。Р第 三十 一 条?本规定由云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Р-6-Р附 表 1 : 社 会 经 济 情 况 调 查 表Р附 表 2 : 作 业 小 班 现 状 调 查 表Р附 表 3 : 退 耕 还 草 作 业 设 计 一 览 表Р附 表 4 : 作 业 设 计 汇 总 表Р附 表 5 : 辅 助 工 程 设 计 一 览 表Р附 表 6 : 国 家 补 助 测 算 一 览 表Р附 表 7 : 投 资 测 算 汇 总 表Р-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