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期财务状况发Р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Р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 手续完备、 内容完整、 报送及时。Р第四十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Р汇总,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Р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Р第四十二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局) 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Р第九章?监督与检查Р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Р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 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Р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Р第四十五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Р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Р第四十六条Р第四十七条Р第四十八条?对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Р的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Р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Р第十章?附?则Р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Р第五十条Р第五十一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局) 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制度并结合Р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三条?本制Р度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