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六、关于房地产案件和《物权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会议认为, 《物权法》作为我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学习《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加强《物权法》适用的研究,及时调整审判思路,将《物权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去。正确审理好房地产案件不仅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秩序, 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 审理房地产案件更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以裁判手段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 会议对房地产案件处理中的有关问题达成一些倾向性意见。(一) 关于房地产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鼓励交易, 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物权法的重要精神, 实践中要谨慎正确地认定房地产合同的效力, 防止出现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人民法院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认定合同效力, 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 项的规定, 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二是只要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颁布的几个司法解释的精神, 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 但并否认该行为在民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范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 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