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中国内地与香港刑事管辖权冲突研究——由张子强案件引发的思考(下)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性,在管辖问题上,内地与香港之间Р也有可能发生冲突。对此,如果内地与香港都有刑事管辖权,则采取先理为优或者实际控制Р的原则确定管辖权。如果犯罪人是在香港被逮捕的,则由香港行使管辖权;反之,如果犯罪Р人是在内地被捕的,则由内地行使管辖权。这样处理,方便诉讼,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Р(五)对于犯罪行为同时涉及内地、香港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刑事案件的管辖Р对此,由内地和香港比照一般两地互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Р(六)对于香港居民中的中国人与内地居民结伙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管辖Р这类案件,可分别不同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与刑事法律适用:Р1.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人与内地居民结伙在一起共同犯罪的,由犯罪地司法机关管辖Р并适用犯罪地的刑事法律。Р2.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人与内地居民结伙分别在两地进行共同犯罪的,以共同犯罪的Р主要犯罪地为标准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及法律适用。如果难以区分主要犯罪地与次要犯罪地Р的,以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如果在共犯中难以确定主要犯罪嫌疑人的,Р采取先理为优的原则,由最先破案受理的法域的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Р(七)对于背叛祖国、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管辖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3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Р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组织或团Р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Р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根据上述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在其刑事法律中规定上述内容的Р犯罪,以维护祖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对于这种背叛祖国、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Р案件,应当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具体地,由内地法院管辖的,适用内地刑法;由香港特别行Р政区管辖的,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上述内容犯罪的刑事法律。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志田宏杰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