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轻微未被有关部门处罚的。Р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职使用:Р(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Р10 至 14 天或全年累计 16 至 29 天的;Р(二) 对领导的正常批评帮助恶意顶撞、 谩骂或不服从组织分配Р的;Р(三) 不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领导的决定、?命令给部门或全局工Р作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Р(四)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尚且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Р第十条 对于需要给予惩戒的机关工作人员,本人对错误行为确Р有深刻认识,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Р根据本规定相关程序视情节可酌情从轻或减轻惩戒处罚,?比对相应的Р惩戒条款予以降低一个惩戒层次。 应当予以诫勉谈话惩戒的, 经过批Р评教育确已悔改,有减轻情节的,可以免予惩戒。Р第十一条 受到停职反省、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使用惩Р戒的机关工作人员,自受到惩戒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提拔任Р用、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Р第十二条 事假全年累计 20 天以上、病假全年累计?30 天以上或Р病事假累加超过 40 天以上的 ( 特殊情况经局党委研究可除外?) ;或者Р受到停职反省、 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使用惩戒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年Р度奖金。Р第十三条 对予以停职反省、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使用的机关工Р作人员; 或者被取消年度奖金的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年度机关工作人Р员综合考核结果,相应降低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Р第十四条 对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大会检Р讨的惩戒, 由局纪委提出惩戒意见, 报局党委备案; 对予以停职反省、Р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使用的惩戒以及取消年度奖金,?由局纪委提交局Р党委研究讨论作出惩戒决定。Р第十五条 惩戒决定做出后,由局纪委向受到惩戒的机关工作人Р员宣布惩戒决定,在局机关予以公布,并报局政治处备案。Р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