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规定: (一) 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伐区调查设计进行采伐, 严禁异地、超范围、超蓄积量采伐。(二) 采伐蓄积量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 应当停止采伐。因伐区设计误差导致实际采伐蓄积大于伐区设计蓄积的,林木所有者确需继续采伐的, 应当及时报经原发证机关核准后方可继续采伐。原发证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 应当对原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变更,重新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三) 在皆伐伐区范围内, 发现有非设计采伐的树种, 不得采伐。确需采伐的,必须及时报经原发证机关核准。(四) 采伐作业应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因故未能完成采伐作业的, 应及时报原发证机关注销采伐许可证, 并按实际采伐量重新核发新证。对未采伐的林木确需采伐的, 应重新-10-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三十一条林木所有者必须严格履行凭证采伐的法定义务, 安排人员加强采伐作业的日常管理, 并对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第三十二条实施皆伐的伐区, 林地经营者必须在采伐后的次年年底前完成迹地更新任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迹地更新情况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补植、补造。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管理情况的监督,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所在辖区的监督实施。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现重大情况要及时逐级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箱(邮箱) ,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四条林木采伐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二)凭证采伐制度执行情况; (三)采伐许可证签发与管理情况; (四)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五)迹地更新、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第三十五条林木采伐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