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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Р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Р(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Р部门备案的;Р(四) 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Р向审批机关备案的。Р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Р级活动, 宣布考试无效, 并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考生因此受到的Р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Р(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Р(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Р(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Р(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Р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Р给予停止 1 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Р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Р(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Р合规定的;Р(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Р(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Р(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Р(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Р(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Р第三十三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Р(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Р(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Р第六章?附?则Р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Р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文化部 2002 年 5 月 17 日Р发布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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